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。为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问题的惩治力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发布通告如下:
一、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问题的,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,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,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,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。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。
二、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的,提供重要线索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的,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经查证属实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。
三、凡主动交代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问题的,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,坚持实事求是、区别对待、宽严相济。对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,依纪依法严惩。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、不收敛不收手,以及有串供、毁灭证据、教唆他人等逃避、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的,一律从严从快处理。
四、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线索的,可以通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,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。经查证属实的,依据有关规定,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。
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问题的,经查证属实,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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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
淮北市监察委员会
2019年4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