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专题专栏 > 扫黑除恶
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“保护伞”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
  发布时间:2019-04-17 08:52:40 打印 字号: | |
 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。为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问题的惩治力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发布通告如下:

一、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涉黑涉恶腐败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问题的,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,并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,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,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。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,可以依纪依法免予党纪政务处理。

二、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的,提供重要线索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查处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的,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经查证属实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。

三、凡主动交代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问题的,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把握政策界限,坚持实事求是、区别对待、宽严相济。对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,依纪依法严惩。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、不收敛不收手,以及有串供、毁灭证据、教唆他人等逃避、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的,一律从严从快处理。

四、凡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线索的,可以通过来信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,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举报。经查证属实的,依据有关规定,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。

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问题的,经查证属实,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来信请寄:淮北市纪委监委信访室

邮编:235000

来访请到:淮北市人民中路208号

举报电话:(0561)12388

网上举报:http://anhui.12388.gov.cn/huaibeishi/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淮北市监察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年4月15日
责任编辑:1

友情链接